刊登日期: | 2020/3/12 |
發文日期: | 2020/3/12 |
發文字號: | 府人考一字第1090020526號 |
主旨: | 有關貴所秘書周育靖違法兼職案件業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,檢送該會109年度清字第13346號判決書影本1份,請照案執行。 |
說明函: |
一、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9年2月26日109年度清字第13346號判決辦理;並復貴所109年1月20日褒鄉人字第1090000705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。 二、依據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3條:「懲戒判決,於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。主管機關於收受懲戒判決書正本後,應即送登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。」第4條:「主管機關收受所屬公務員之懲戒判決書正本後,其收受送達日期應即通知銓敘機關。」,本府收受旨揭懲戒判決書正本日期為109年3月2日,請貴所依上開規定執行。 三、副本函知本府行政處刊登公報。 |
正本: | 雲林縣褒忠鄉公所 |
副本: | 銓敘部(含附件)、本府行政處(請刊登公報)(含附件)、本府人事處 |
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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